南方日報訊(記者/張俊 通訊員/何燕 蔣春香)“頂撞上司被解雇”是否合理?記者從清遠市中院瞭解到,該院審結一起因頂撞上司被解雇而引發的經濟補償糾紛上訴案,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工人五千元。
  2011年10月,張某入職清遠市某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5月某天9時30分,張某因同事調動事宜與上司葉某發生爭執,10時左右,葉某將此事報告公司領導,隨後,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召開公司會議,會議一致認為張某“不服從上級合理工作安排且從語言或者動作上挑釁上級”,決定與張某終止勞動合同,並不作任何補償或賠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只是表達其訴求,並非故意挑釁或者威脅上司,且並未對某公司造成其他損失。該公司以此為由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並不作任何補償或賠償,此處理結果過於苛刻,不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理念。此外,該公司並未事先將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而是與工會一起開會討論決定,違反了勞動法有關規定。故判公司賠償工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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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何柏梅  (原標題:因解雇頂撞上司員工 清遠一公司被判賠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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