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
  吃珍貴野生動物也面臨刑責
  據新華社電 以前非法獵殺和收購瀕危野生動物面臨刑責,今後有人吃這些野生動物將可能要承擔刑責……
  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將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雇凶殺人、騙取社保資金等一系列刑法有關犯罪行為的含義進行立法解釋。
  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以及針對違反狩獵法規的行為規定了非法狩獵罪。
  此次法律解釋草案明確指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非法收購。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收購罪輕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李壽偉解釋說,那些從市場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來吃或到餐館專門點吃的,按照法律解釋,都屬刑法規範的範圍。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那麼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買來吃或買來用,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  (原標題:吃珍貴野生動物也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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